‌行政监督(选读)

kuaikao3652023-12-01 15:21 93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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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涵、特征与类型

内涵:行政监督也叫监督行政,是指监督主体,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政党、社会团体、公民等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管理活动所实施的监察和督导。特征:行政监督的特征由其所承担的任务和发挥的功能所决定。总体而言,行政监督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性:监督主体的广泛性;监督对象和监督内容的特定性;监督标准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类型:执政党的监督、人大的监督、政协的监督、司法监督、行政自我监督、社会监督。

2.原则

(1)依法监督原则。依法监督是行政监督主体行使行政监督权力、进行行政监督活动的必要条件。(2)协调统一原则。要坚持行政监督的协调统一,各监督主体在做好各自领域监督工作的同时,要积极沟通、相互协调,形成行政监督合力。(3)权利保护原则。行政监督要充分尊重监督对象的人格和权利,不滥用法律授的监督权力,做到文明监督。(4)及时有效原则。行政监督必须及时有效,要把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前后衔接、及时有效的监督体系。(5)全面监督原则。行政监督必须全面、常态。行政活动的各个领域、各个环节以及所有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都必须接受到监督,全面发挥监督功能,防止出现监督的“盲区”。(6)客观公正原则。行政监督要有统一的监督标准。要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使行政监督具有极大的权威性。

3.存在问题   

目前,我国行政监督的主要问题表现在:行政权力过分集中而缺乏责任追究的法律规定,行政权力运行监督机制不够健全,权力机关的监督还不够有力,司法机关的监督还比较薄弱,社会监督缺乏必要的制度保障。

4.完善途径完善行政监督制度涉及行政系统内部外部诸多因素,从这个角度出发,主要包括系统内部的监督制度完善和外部机制的完善两个方面。(1)完善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制度。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部门要在自觉接受外部监督的同时,进一步加强政纪、审计、财政等专项监督,强化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以及对所属部门的层级监督,使专门机关的监督与人民群众的监督紧密地结合起来,形成有效的监督网络。上级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经常性的监督制度,创新层级监督方式,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要建立健全包括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在内的各项规章制度,要按照宪法和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监察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的基本精神,严格执行行政处罚设定权制度,实施行政处罚主体资格制度、听证制度、对行政处罚合法性和适当性的监督制度,以及行政管理相对人举报申诉制度。各级行政机关要积极配合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工作,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决定。监督、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要切实履行责任,依法独立开展专门监督。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要和检察机关密切配合,及时通报情况,形成监督合力。(2)完善行政系统外部监督机制。加强行政系统外部监督,重点要强化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社会力量、舆论等的监督制度与机制。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推进:一是要强化人大和政协监督。二是健全司法监督机制。三是强化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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